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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简章
发布时间:2016-06-01 人气:4515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高层次紧缺人才5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不受户籍地的限制。

  3、岗位简介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现役军人;

  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

  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

  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岗位代码

单位

岗位名称

招聘人数

学历要求

专业要求

其他条件

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001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校教师

2

博士研究生

学前教育学

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6月17日以后出生),有省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类奖项或成果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2号

 

联系人:范老师

 

联系电话:13506212896;0512-69395852 

002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校教师

1

博士研究生

教育学

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1971年6月17日以后出生),有省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类奖项或成果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003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校教师

1

本科及以上

音乐类

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6月17日以后出生),有省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类奖项或成果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004

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

科技教育

教师培训

1

本科及以上

物理类

需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1971年6月17日以后出生),有省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类奖项或成果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苏州市学士街389号

 

联系人:殷老师

 

联系电话:13013880816;0512—65213049

 

 

  四、招录程序

  1.报名

  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现场报名填写《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报名人员应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1)报名时间:2016年6月16日—6月17日。

  (2)报名材料

  a.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简历、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空白协议书)、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及相关获奖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或证明、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b.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c.归国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资格初审

  经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市人社局审核,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后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公示三天后,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面试。

  3.面试

  本次招聘工作不设开考比例,直接进行专业面试。

  (1)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2)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为主,对同一岗位的面试形式,采用统一的题目及评分规则。

  (3)面试成绩的计算。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政审环节。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各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4.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拟招聘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如面试总成绩相同的,则由学校另行安排加试,然后根据加试成绩排序。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本次体检,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和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5.考核和资格复查

  学校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考察(考核)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在学校(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学校申请,报市人社局审批,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6.录取和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7.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 0512-65230640,0512—65224787

   苏州市教育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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